积极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土地管理政策。主要包括:把文化产业发展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为文化产业加快发展留出用地空间。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中,对原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作为原单位资产不再进行处置审批;对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根据具体情况,经批准可分别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处置。对老城区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可利用的传统四合院区域、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兴办文化产业的,经市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同意并报市政府批准,可暂时不变更土地用途和使用权类型。在以保护为主的前提下,允许产权人和使用人智谋、合理地利用遗存、历史建筑及历史街区内的建筑,发展文化产业。对文化产业园区建设确需占用农用土地,国土资源部门要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对文化产业园区涉及经营性项目用地的,实行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凡列入省发展改革委制定的优先发展产业目录且用地集约的文化产业项目,其土地出让底价在不低于该项目土地取得费、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前提下,可按不低于所在城市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